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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 09/17 16:47:30
来源:江西省药监局

江西出台药品经营检查后处理措施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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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近日,江西省药监局印发《药品经营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暂行规定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从总则、行政处理措施、行政处理程序、行政处理措施解除、行政处理措施管理等方面规范药品经营检查后的行政处理措施运用,强化药品经营风险防控,提升药品流通质量安全水平。

  《规定》明确药品经营检查后处置措施应当遵循自愿纠正、与风险相当、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原则,以帮助企业纠正并合规经营为基础,视检查发现风险隐患严重性,采取一种或多种行政处理措施,不得以行政处理措施代替行政处罚,涉嫌违法违规的,应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。

  《规定》将检查后处置措施分为限期整改、告诫、约谈和暂停销售四类,并明确了各项措施的适用标准。

  《规定》明确了行政处理措施解除程序。要求药品经营单位在收到实施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后应暂停销售,充分排查风险,认真分析原因,及时整改。完成整改后,向检查派出机构提出恢复经营申请,经检查派出机构开展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合格后,由检查派出机构报省药监局解除风险控制措施。

【纠错】 【责任编辑:王中庆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