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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规定标准:农民“活命地”禁建商品房


发布时间: 2005-03-22 08:24:52 稿件来源: 信息日报

    记者21日从南昌市政府了解到,为促进南昌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,保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,该市出台《关于东湖区、西湖区、青山湖区、青云谱区、红谷滩新区农村产业用地预留及使用管理的意见》,今后农村产业用地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。

    据悉,农村产业用地是城市发展后,留给城郊地区农民自行发展的一块土地。该意见规定,农村产业用地具体预留标准为:东湖区、西湖区、青山湖区、青云谱区人均40平方米(含工业用地及其他经营性用地) ,预留时原则按工业用地、其他经营性用地各50%控制;红谷滩新区因规划中无工业用地,则按人均25平方米标准预留其他经营性用地。在农村产业用地上建设的门面、厂房、市场等只能自营、招租或联合经营,不能进行买卖、转让,如确需转让或变现,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,并相应核减该村产业用地面积。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占用农村产业用地的,如占用后人均产业用地仍超过60平方米的,只给予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,不再另行安排产业用地。(艾华、熊春瑜、王小亮)

<责任编辑: 蓝天蔚 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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